4年内累计36个月,可以不连续。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