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伤残鉴定是根据《精神障碍和精神伤残分类与鉴定标准》进行,其中1-10级的鉴定标准如下:
1级:智能、心理社会功能或行为与社会适应能力有轻度损害,一般不影响日常生活及社会功能。
2级:智能、心理社会功能或行为与社会适应能力有中度损害,可能出现情感失控、个性改变等症状,对日常生活及社会功能有一定影响,但自理能力和工作/学习尚可维持。
3级:智能、心理社会功能或行为与社会适应能力有较重损害,可能表现为情感淡漠、思维迟缓、意志消沉等症状,自理能力受到影响并可能需要他人帮助,工作/学习需要适当调整。
4级:智能、心理社会功能或行为与社会适应能力有重度损害,常常出现严重情感不稳定、行为失控等症状,自理及工作/学习需要他人帮助。
5级:智能、心理社会功能或行为与社会适应能力受到非常严重的损害,可能出现自杀等严重行为,需要长期监护和治疗。
6-10级:禁忌为鉴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