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自1996年12月16日起,分别对上市交易的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的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即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上述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计算公式为:(1±10%)×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0.01元;超过涨跌幅限制的委托均被视为无效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