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区(县)两级政府按比例拨款。
农村天然气补贴运行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7:3的比例承担。
市级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资金于采暖期前二个月内拨付各区县政府财政部门;各区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下拨补站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