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保险调解员:
我谨代表被保险人,就我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纠纷,向贵委提出申诉,并请求贵委依法予以调解。
我方认为,我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赋予了被保险人有权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追究。而贵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我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及条款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低于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标的应当承担的风险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超过部分的风险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因此,贵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低于实际损失,使得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难以得到应有的赔偿。
2.合同中的条款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例如,在合同中关于“被保人自杀”的条款规定过于苛刻和模糊,无法准确判断被保人是否属于自杀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或者事项不具有人身保障利益:(一)未成年人;(二)精神病人。”然而,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却将精神病人作为承保对象之一。这种做法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
3.贵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不作为和不诚信行为。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贵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以各种理由拖延理赔时间不予理睬;在被保险人身故后,更是长时间推诿不予处理理赔事宜;且在理赔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合规操作和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