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报销比例按90%计算。每年7月1日之后认定的年度限额减半,不与高血压(并发症)、糖尿病(并发症)重复享受待遇;门诊治疗严格执行“三个目录”,政策范围外自费费用及非对症发生费用不予报销,政策范围内甲类项目补助90%,乙类项目补助80%,超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