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方立法权主要集中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大常委会手中。南通作为中国江苏省下辖的地级市,并不具备独立的立法权。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因此,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同时,这些法规也需要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