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休后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为计算依据。
在具体计算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病休期间工资基数: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工资基数为病休期间正常工作的月平均工资。如果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 工作年限计算:病休期间的工作年限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以便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3. 最高支付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支付不超过十二年。同时,根据地方法规,经济补偿金支付还需遵循“双封顶”原则,即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
4. 特殊情况下支付标准:对于在 2002 年 5 月 1 日以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老职工,工作不满一年但超过半年的,经济补偿金按一年计算。
总之,在计算病休后的经济补偿金时,需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病休期间工资基数以及当地法规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劳动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更为准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