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如下:
一、 定向增发的基本要求
1. 定向增发的投资者必须是企业的特定投资者,如客户、供应商、企业家、管理人员或其他具有一定投资背景的有限公司。
2. 定向增发的金额必须以企业营业利润、财务报表、税务申报等客观标准为依据。
3. 定向增发的发行对象是普通股或股权投资基金,并且必须经过国家股票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4. 定向增发的投资者必须在有效期内完成发行招股,否则将视为该项发行计划被撤销。
二、定向增发的定价规定
1. 定向增发的股价定价,除了受公开发行的股价最高价和最低价影响外,还受定向增发投资者类型和金额等因素影响。
2. 定向增发的价格必须控制在公开发行价格的合理波动范围内,可以上调公开发行价格,但不可以低于公开发行价格。
三、定向增发的信息披露要求
1. 企业应将定向增发的信息披露在上市公司法定申报渠道,如深交所的新三板等,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2. 企业应对投资者实行逐笔登记,保证定向增发的安全、公正性。
3. 企业无论定向增发计划最终是否成功完成,应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定向增发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