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其中,办理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不计入时限。采矿证是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明。
采矿权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企业名称、经济性质、开采主矿种及共、伴生矿产、矿区立体范围、有效期限等。
采矿许可证不得买卖、涂改、转借他人。采矿许可证可以依法延续、变更和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