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本人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按规定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报销。
1.起付线:报销起付标准为800元。
2.报销比例:
(1)在职职工。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50%。
(2)退休职工。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5个百分点。
3.封顶线:支付限额为2000元(不结转、不累加到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