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3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区确定。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分别为60%、55%、50%,对退休人员的倾斜支付比例同统筹区住院统筹基金倾斜支付比例一致。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