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强机场净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通过本规定的制定和落实,确保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符合机场安全运行的要求,使机场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机场组织实施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运行指挥中心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工作的运行协调和监督检查,航务净空室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运行指挥中心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从事机场净空运行保障岗位,人员配置应当符合民航局定岗定编标准并满足岗位实际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