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住院护理费报销规定,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护理费标准为10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为6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为400元。因公致残和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经批准后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00元护理费。
2.
此外,离休干部住院实行在规定可报销范围内实报实销,具体由医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