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分;
2.
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分;
3.
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分;
4.
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分;
5.
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律予以罚款: (l)保存账外公款的,按保存金额10%--30%处分; (2)对现金结算给予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分; (3)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分; (4)开户单位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分; (5)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分; (6)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分; (7)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分; (8)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人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处分; (9)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