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 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 本人(或近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如果权属凭证是近亲属的,还需要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4. 如果是在市辖区连续居住并办理《居住证》满3年的情况,需要提交《居住证》和由受理民警在福建省治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打印的满3年证明材料。
此外,根据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家庭户或单位集体户,实行随父或者随母自愿原则,可随其中一方落户。如果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双方户口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如果双户口不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可以选择随家庭户或者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交申请报告、《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户口簿单页、父母《结婚证》等材料。如果选择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还需要提交本人以及配偶在福州市市辖区内无其他住房的承诺。